中國設計之窗總編馮家敏先生專訪
Q:馮先生您好!恭喜您參與起草、擬訂的,由深圳市知識產權局、深圳市工商局制定的《深圳市平面設計作品委托合同》正式發布!
馮:謝謝!
Q:在全國首份《平面設計作品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正式發布會上,深圳市知識產權局局長徐友軍稱您為"設計大師、知識產權專家",對您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的努力給予了很高的評價。您多年來一直熱衷于設計作品版權保護活動,付出了很多心血,您做這些能給您帶來什么回報呢?或者說能給中國設計之窗來帶什么回報呢?這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
馮:我做這些對我個人和中國設計之窗沒有利益聯系。如果非要談我的動機,確實有,說的好聽點是為中國設計的發展,是為整個設計師的利益,但實實在在地說,我做這些完全出于本能,覺得想做,該做,自己也有可能做到。
Q:《示范合同》的發布是不是只對深圳的平面設計師有用?
馮:應該對整個中國的設計行業都是有很大的影響。為什么這么說?一個行業的發展依賴適合這個行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坦率地說,中國設計的環境目前還很不理想,社會大眾對設計的認識不夠,對設計作品的價值并沒有客觀的認可,因此,政府對設計行業所做的舉措,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大眾對設計師的尊重,對設計成果的認可。深圳政府第一個這樣做了,必將在國內產生連鎖示范效應。因此,對整個設計行業,包括其他專業如工業設計、服裝設計等等,都是有很大好處的。
Q:《示范合同》對設計師有什么具體的作用?
馮:深圳市知識產權局與中國設計之窗聯合做了一個市場調研。在接受調查的設計公司、設計師里面,只有37 %與客戶簽定合同,大部分的設計師、設計公司沒有簽定合同,或是只有口頭約定。這樣容易產生一些糾紛,侵權的現象。《合同》是規范商業運作最基本的東西。因此,規范化的《合同》對于公平的交易是一種保障,也是發生糾紛后解決糾紛的一個依據。
要普通設計師、設計公司擬訂一個規范的合同是一個比較困難的事情。即使請專業的律師來寫這樣的合同也有很大的困難。律師不了解這個行業,在過程中會出現什么問題很難預測。所以必須由專業人士,通過政府的扶持,起草擬訂《合同》規范。
合同明確了知識產權的價值,區分了著作權轉讓與許可實用的區別,這樣,設計價格也才有可能趨于合理和公平。
Q:《深圳市平面設計作品委托合同》從05年開始提議,歷時三年。在起草和擬訂過程中遇到了什么困難?
馮:因為在現有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以公平的原則,幫助設計設計行業規范化的運作,是比較困難的。請了很多專家,一直反復的研究、開會,直到今天才發布。
Q:標準合同范本是否彌補了一般設計合同中沒有的,或是容易被忽視的內容?
馮:設計行業的合同和一般的合同有很大的區別,是知識產權的一種交易。最重要的有三點的區別:一、設計要求有了明確的條目。可以根據條目把設計要求寫得越詳細越好。詳細的條目,可以作為一個設計作品驗收的標準。可以改變委托方隨心所欲的以個人標準來驗收設計作品的現狀。二、明確提出著作權和許可使用轉讓權在價格、使用范圍等方面的區別。(其中補充一點,著作權的轉讓中,其中的署名權是不轉讓的。)三、作品的驗收方式有了明確的規定。規定了作品驗收的時間、人員、場所、方式等等,這樣可以有利的避免了某些委托方拖延時間,逃避責任的情況。
Q:中國設計師在簽定合同方面的重視程度和國外設計師相比較如何?
馮:由于環境原因,國外的誠信度比較高,很多時候不需要簽定繁瑣的合同,因此國外的設計合同相對較簡單。中國現處于比較特殊的階段,對合同的依賴還是比較強的。《合同》還必須越詳盡越好,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如果發生糾紛如何解決等條款。
Q:這份標準合同其中有沒有和國際化接軌的內容呢?
馮:主要體現在知識產權方面。國外的設計通常都是先約定好是否需要著作權,如果沒有明確規定,都屬于許可使用。轉讓著作權的費用比許可使用的價格高得多。
Q:個人設計師同設計公司使用這個規范《合同》有什么區別?
馮:基本上是一樣的。
Q:您覺得目前設計公司、設計師還存在哪些問題?能否給他們一些建議?
A:現在是互聯網時代,設計師都喜歡通過互聯網交易、傳遞作品,這里面存在的問題就沒有解決。另外,委托方合同簽定、支付定金,設計師完成所有作品后,委托方不需要作品或是只需要一部分,不支付余款了,又該如何處理等一些問題都還沒有解決。
既然現在有了這個規范《合同》我們應該好好的利用它,這個是政府送給我們的很好的禮物。但是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使用,不能完全照搬。要根據設計內容、交易方式、付款方式、地區習慣等不同來修改調整。
Q:您接下來還有什么計劃?
馮:《合同》雖然已經出臺了,我們還是希望在實際應用中能夠進一步的完善。同時深圳市政府也準備出臺一個《平面設計作品保護辦法》,現在已經進入了立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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