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觀設計的概念及特征。世界上很多國家對外觀設計的理解不盡一致。日本人認為,設計是可望給人們以美的感受的物體的結構、形態、色彩或者三者的結合。印度人認為,一項外觀設計即指一種形狀、輪廓,用于任何物體的造型或者裝飾。在大多數國家,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定義都提及一個有用的商品的裝飾性的或有美感的外表。《發展中國家工業品外觀設計示范法》第2條(1)給工業品外觀設計下了如下定義:“任何線條或顏色的組合或者任何與線條或顏色有關的立體形式,只要能給一個工業品或工藝品一個特殊偽外觀并可作為一個工業品或工藝品的樣式,均被認為是一個工業品外觀設計。”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合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綜合上述規定,可知外觀設計本身具有以下特征:(1)外觀性。只有視覺能夠感到的外表特征才能受到保護,外觀設計要求在外表上有一個具體的形狀或者形態作為對象。(2)依附性。外觀設計必須是用在產品上的一種外部設計,這種產品可以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3)應用性。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經過工業(或手工業)生產過程能被大量的復制。(4)具有美感。
(二)外觀設計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外觀設計知識產權目前在我國尚未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因而對該產權的保護也有所欠缺。筆者認為,應該充分認識外觀設計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首先,外觀設計的保護有利于公眾利益。工業品外觀設計應具備兩個主要的功能:一是要在美感上取悅于使用該工業品的購買者或使用者。二是外觀設計對商品的實用性產生有利影響。例如一把刀的特定造型可能不僅令人賞心悅目,也會使人覺得用起來比較舒適方便。另外,一些眾所周知的外觀設計經常被作為獨創的標志。比如,“可口可樂”瓶子獨特的造型就是一種外觀設計,長期使用過后,這種設計在人們心中便具有商標的功能,如果一旦為其他制造商濫用會使公眾感覺大受其騙。因此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其次,外觀設計的保護還有利于工業生產的發展。外觀設計有美感,但它與純粹的美術作品顯然不同。外觀設計的作用在于通過其外觀價值對購買者視覺的吸引并刺激其購買欲望。在購買者心中,外觀往往是決定因素,對于同一種產品來說,在品質差不多情況下,外部設計比較吸引人的在競爭中就會處于優勢。外觀設計依附于產品,本質上是為了商業目的。它們的魅力對公司大量生產帶有外觀設計的產品營利情況有很大影響,同時其商業重要性也使它們成為競爭對手的垂涎之物,這些公司可能希望從其原主手中購買外觀設計的使用權。此外,外觀設計的保護還可帶來一些無形利益,例如富有新穎性、獨創性和商品味的外觀設計往往可提高公司的聲譽。所有這些都有利于公司的經營和發展。
再次,外觀設計的保護對發展中國家具有非常特殊的重要性。一方面,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有著豐富的傳統藝術和民族文化,這些都將成為外觀設計的直接素材,直接刺激外觀設計的創作,對外觀設計的保護本身也就是鼓勵創作,這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傳統資源的有效應用,也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目前,工業發達國家都有健全的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并且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化趨勢日益增強。《巴黎公約》從1958年開始,就在第五條之五中把外觀設計列為保護對象,并保護成員國國民的工業品外觀設計享受國民待遇。因而,如果發展中國家沒有建立完善的保護外觀設計的制度,將不利于本國對外開放和國際貿易的發展。
(三)各國立法體例比較觀察。由于保護外觀設計的重要性,各國一般在其知識產權法中都予以保護。但由于立法思想的差異和某些歷史原因,各國在對外觀設計進行保護的體例上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將外觀設計納入專利法保護范圍。美國1790年著作權法大致仍遵循AnneAct的立法原則,但很快認識到像紡織設計等工業設計性質上并不適合著作權法的保護。1902年立法規定制成品新的具有創造性和裝飾性的設計屬專利權保護。在1910年著作權規章中進一步解釋,即使具有藝術性及裝飾性但以實用為目的的工業產品,不能申請著作權登記。至此,美國法即確定了工業設計屬于專利權的范圍。
另一種是以英國、法國為代表,將外觀設計予以單行法和版權法的雙重保護。在英國,工業品外觀設計有一套極復雜的法律保護。總的來說,它受版權法的保護,但同時又有《外觀設計注冊法》和《外觀設計版權法》。凡享有版權的外觀設計,若付諸工業應用之后,其版權保護自然喪失,轉而受“特別工業版權”的保護,保護期為15年。按照《外觀設計注冊法》注冊的外觀設計受外觀設計與特別工業版權的雙重保護,保護期也是15年。法國版權法中雖然沒有直接提到保護外觀設計,但在目前,外觀設計實際是可以作為藝術品的一部分受到版權保護。不過,外觀設計享受版權保護要履行一定手續。法國另專有一部《外觀設計法》,它于1909年頒布,1979年修訂。根據這部法律,外觀設計還可以在工業產權局或地方商業法院申請注冊,取得為期25年的工業產權保護。在法國,某個外觀設計取得外觀設計法保護后,在25年保護期屆滿時,如果版權保護期未滿,則還可以繼續受版權保護。在英國,前一種保護期屆滿,有關設計即不再受任何保護。
(四)我國的模式選擇。目前,我國做法同美國大致相同,將外觀設計保護納入專利法之中,但這是有歷史原因的。80年代初,我國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極為缺乏,同時又迫切需要同其他國家進行經濟、貿易交流,加入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條約是必然趨勢。《巴黎公約》規定保護外觀設計是成員國的義務。當時我國還沒有著作權法,不可能在著作權法中加以保護。另外,受“立法宜粗不宜細”思想的影響和立法力量的限制,也不可能在短期內制定一部單行法專門對外觀設計進行保護。為了盡早加入《巴黎公約》,于是就在專利法中規定對外觀設計進行保護。1984年《專利法》頒布后,我國就于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約》。這種作法在當時是有積極意義的,但目前不適合國際趨勢和現實情況,可以考慮將外觀設計的保護從專利法中分離出來,打破專利法一統保護的現狀。
從國際趨勢看,在許多國家立法體例上,外觀設計的保護并不是出自專利法,因為它們并不是完全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定義并且有自身的特點,將其當作專利去保護,難免有一種強行捏合的感覺。美國雖然規定用專利去保護外觀設計,但現在美國版權局也允許含有某些類似藝術性的雕塑、雕刻或者圖像等特點的實用物品(如果這些特點能夠成為獨立的藝術品)取得版權。因此,它越來越脫離專利法律傳統,有不少國家頒布了專門的外觀設計法。比如,法國在1806年就通過了《工業品外觀設計法》;1968年英國頒布了《外觀設計版權法》;1986年德國頒布了《工業品外觀設計版權法》,1987年新加坡幾乎完全仿效英國做法。同年,美國也將《外觀設計版權法》提交到國會。因此,單獨保護已經成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例,我國采用這種體例可以減少法律交流上的不必要的障礙。
另外,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于1994年4月15日簽訂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同《巴黎公約》相比TRIPS的作法代表了一種極大的轉變,它將工業品外觀設計單獨列為一類客體,顯示了它與專利的不同。根據TRIPS第25、26條規定,成員國有自由選擇用工業品外觀設計法或用版權法去保護外觀設計。中國大陸目前雖然還不是世貿組織WTO的成員,但是在知識產權法上明顯有著向TRIPS接軌的趨勢,最終是會完全接軌的。為了適應TRIPS的體例,我國也應當考慮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體例問題,使之脫離以專利法一統保護的現狀。
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專利申請中,發明專利申請案一般只占25%左右,有不少人在其銷售的產品上注明“已獲專利”字樣,從而使消費者誤認為產品已獲專利,但實際上并不是發明專利,而是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當前也已經出現了以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作誤導、欺騙消費者手段的糾紛。而在那些不將外觀設計視為專利的國家是不會發生這種誤導的,因此將外觀設計脫離專利法的保護也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的維護。
由上可知,我國將外觀設計作為專利法一統保護的對象有很大的不足,應該將其與專利法分離。筆者建議可以制定一部《外觀設計法》,著重規定以下內容:(1)外觀設計的概念。劃清與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美術品”的界限。(2)外觀設計權利的取得、期限及終止。(3)外觀設計權利的內容及利用。(4)外觀設計權利的保護,并明確規定法院擁有終局裁判權。 (作者:劉秀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