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原告南京天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發現被告徐州億網計算機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的網站“網站建設”欄目中的網頁均與原告網站的業務宣傳網頁極為相似,遂委托律師對此進行調查。經核查,被告的網頁除個別文字、聯系方式、單位名稱等項目與原告的網頁有異外,基本上與原告相同。同時律師還認為,被告工商經營范圍并不包含互聯網網站建設業務,在此情況下,原告委托南京市第三公證處對被告涉嫌侵權網頁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隨后,原告在向被告討要說法未果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徐州億網計算機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2002年1月15日進行了公開審理。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網頁是否構成侵權進行了激烈的辯爭。原告認為:作為向社會提供網站建設、網頁設計服務的電子商務公司,其自身的網站無疑具有體現公司實力、技術水平與服務資質的功能,而對想要上網建站的客戶而言,其考察代理建設網站的公司的重點也是其是否能夠提供優質的網頁設計服務,而在這一點上,客戶查看該電子商務公司自身宣傳網站并據此評估是最直接、最便捷及最具說服力的途徑。原告受到侵權的業務宣傳網頁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精心設計的。而被告在不具備開展網站建設網頁設計資質的情況下,非法使用原告的業務宣傳網頁做宣傳,一方面對建站客戶實施了欺詐,另一方面也無形中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環境,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導致原告在徐州地區業務開展受挫,客戶流失。在庭審中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網頁著作權侵權行為,并在72個小時內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上向原告賠禮道歉或在徐州當地媒體上刊登道歉信三次,同時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
而被告徐州市億網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則辯稱:自己的頁網沒有侵犯原告網頁的著作權,而且經營的網站在業內影響很小,并未獲利,同時原被告不處一地,相互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被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還向法庭出示了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的增值稅納稅申請表及相關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表。
經過法庭辯論、質證和調查,法院認為網頁的結構、布局、文字、圖形等是網頁創作人思想的表達形式,屬于作品范疇。對于網頁作品,創作或主持創作該網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單位享有著作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著作權人只要提供表象性的證據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即已完成舉證責任,而無需再提供創作方面的其它證據。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的反證證明原告不是著作權人,則應當認定原告就是著作權人并對其權利予以保護。在本案中,原告主張對其網站上的相關網頁享有著作權,并已提供了基本的表象性證據,盡到了舉證責任。被告則未提供充分的反證證明原告不是著作權人,故法院認為原告享有其網站上的相關網頁的著作權。而被告網站上的11張網頁與原告網站上的相關網頁極為相似,同時被告又不能舉證證明其創作過程或合法來源,故認定被告在其網站上使用該11張網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于本案的侵權行為發生于2001年10月27日以前,故法院適用修訂前的《著作權法》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徐州市億網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天恒公司網頁著作權的行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其網站首頁上發布向原告天恒公司的道歉聲明,為期一個月;億網公司賠償原告天恒公司經濟損失15000元;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億網公司承擔。
一審判決后,徐州市億網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不服判決,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省高院在審理過程中對原被告雙方所提供的證據以及訴、辯理由進行仔細核查,確認億網網站的12張網頁除首頁外,其余11張網頁的結構、布局、文字、圖形等均與天恒網站相應的網頁極為相似,只是有關網站名稱、價格等有所不同。
最后,經省高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庭上握手言和,并達成如下協議:億網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天恒公司網頁著作權的行為,并在網站首頁上發布道歉聲明;億網公司一次性賠償天恒公司經濟損失75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天恒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則由億網公司承擔。至此這起全國首例網頁侵權案件宣告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