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知識產權法——英國的外觀設計法
地區: 香港
Title 英國的外觀設計法
香港的外觀設計法完全來源于英國,即凡在英國注冊取得保護的外觀設計,毋需辦理任何注冊手續,在香港自動取得保護。
(1) 現行成文法。英國的外觀設計保護由3個法規調整,即1949年的《注冊外觀設計法》、1956年的《版權法》和1968年的《外觀設計版權法》。在這3個法規的調整下,不可注冊的外觀設計享有完全的版權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50年;可注冊而沒有注冊的外觀設計如應用于工業,則享有藝術版權保護,期限為外觀設計產品首次投放市場之日起15年,已注冊的外觀設計享有版權法和注冊外觀設計法的雙重保護,外觀設計法提供的保護期限為注冊之日起最長15年,版權法所提供的保護期限為外觀設計應用于工業后其產品首次投放市場之日起15年。即可注冊的外觀設計受版權法和注冊外觀設計法的雙重保護。
(2) 外觀設計的注冊申請。
①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的資格與專利申請人資格的規定一致。
②申請文件。包括請求書、設計圖示和新穎性說明。其中,設計圖示是申請文件的核心,它更多的是以圖片的形式而非文字的說明。在新穎性的說明中,需對外觀設計的外形、圖案、形狀、裝飾或其結合做出陳述。
③外觀設計的審查注冊程序。外觀設計的審查注冊程序與發明專利的審查程序基本一致。只是在實質性審查中,外觀設計的實質審查僅就新穎性和獨創性進行審查,且新穎性的標準要比發明低,僅以申請日前英國范圍內公知的資料為依據,獨創性也僅注重非功能性美學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