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3日法制日報曾以《中國煙標第一案昆明開審》為題,報道了6月1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嚴泌涓、嚴云北和嚴風楊訴紅云煙草集團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據記者了解,這是目前國內首例涉及煙標著作權糾紛的案件。最近,昆明市中級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宣判,認為原告提供的歷史資料證實,本案所涉及的紅花、綠葉、白底板的“紅山茶”煙標為嚴浚設計。但為尊重歷史,本案爭議的“紅山茶”煙標的著作權應當歸屬于被告。
由原昆明卷煙廠生產的“紅山茶”牌香煙,在長達半個世紀的時間內,暢銷全國,成為普通消費者喜愛的名煙!凹t山茶”的煙標設計簡潔大方,“紅山茶”三個娟秀的行書字,配上一枝鮮紅的茶花,給人留下美好的印象。
圍繞著“紅山茶”的煙標設計,嚴泌涓等三兄妹認為這是他們的父親嚴浚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創作的,昆明卷煙廠在無償使用中篡改了原來的設計;而昆明卷煙廠所屬的紅云集團則認為,這是原昆明卷煙廠職工集體創作的,由此,雙方對簿公堂。
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歪曲、纂改嚴浚設計的《紅山茶》煙標銷售盈利、擅自超地域范圍及許可他人使用該煙標銷售盈利侵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損失1000萬元及鑒定、交通費等12313.6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及一審律師費214000元。
嚴浚生前系云南人民出版社編輯,于1993年去世。1949年下半年,嚴浚為被告設計了“大重九”煙標;1956年,被告又通過嚴浚所在單位找嚴浚設計了“紅山茶”煙標。“紅山茶”煙標的圖案和色彩為紅花、綠葉、白底板,“紅山茶”三個文字為手寫行書。該煙標由被告一直使用。被告于1959年申請獲得了“紅山茶”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于2005年8月在參觀云南省首屆煙標巡回展時,發現被告所使用的“紅山茶”煙標與嚴浚設計的煙標不一致。2006年至2007年,原告通過報紙發現被告將“大重九”、“春城”、“小熊貓”和“吉慶”等不同香煙廠商的不同品牌整合到“紅山茶”品牌上來,并允許7家聯營企業生產“紅山茶”香煙。三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嚴浚及三原告的著作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及的紅花、綠葉、白底板的“紅山茶”煙標為嚴浚設計,原告提交的歷史材料可證明嚴浚設計了“紅山茶”煙標,其真實性應當予以確認。
法院同時認為,本案爭議的“紅山茶”煙標的著作權應當歸屬于被告!凹t山茶”煙標設計于1956年,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嚴浚和被告之間沒有、也不可能就煙標的著作權歸屬問題進行書面約定;當時也沒有完整的著作權法,不能從法律規定當中找到該著作權歸屬的答案,F行著作權法不能夠適用于本案,不能據以確定該煙標著作權的歸屬。從本案實際情況看,被告使用“紅山茶”煙標50多年,在此期間,嚴浚從未對被告提出過著作權的異議、主張過任何權利,被告已經被當作該煙標的著作權人,在50多年的歷史發展中被認可和固定下來。在對待這樣的歷史所帶來的民事權利歸屬爭議時,司法審判應當本著尊重歷史、維護在長期歷史中所形成和固定下來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相對穩定性的原則予以處理。因此,對于原告認為“紅山茶”煙標的著作權歸屬于嚴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嚴泌涓、嚴云北、嚴風楊的訴訟請求。
三原告不服一審判決,隨即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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