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一直錯誤的認為:法律不保護創意。
2006年底,“法律不保護創意”的媒體報道鋪天蓋地,起因是重慶高級人民法院在高小華與陳可之的著作權糾紛一案的判決書中,明確表示作品創意不受法律保護。這樣的社會輿論與鼓勵創新、促進創新產業發展的國策形成巨大的反差,創意行業相關人士紛紛表示困惑和苦惱。
這次,深圳政府出臺《深圳市平面設計作品版權保護辦法》,其中第五條規定 “平面設計作品的創意表達受法律保護”。深圳政府 “保護創意”,是否與《著作權法》相沖突?知識產權專家學者是什么觀點呢?
深圳大學法學系副教授朱謝群博士指出:創意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法律并沒有說不保護創意,法律界說的創意和藝術界說的創意不是一回事,所以在法律界不能把創意作為保護對象,原因就在于創意的概念太模糊。“創意”很難在英語、法語、德語里面找到對應的詞匯,有一部分創意實際上就是表達。
中國設計之窗總編、知識產權專家馮家敏認為:法律界簡單地認為創意=思想,根據法律不保護思想的原則進行推理,所以不保護創意。實際上,從語言學和法律概念上,創意并不等于思想,所以法律不保護創意的觀點是錯誤的。這不是簡單的文字爭論,而是關系到作品內在表達形式是否能夠得到有效保護的重要問題。
深圳律師協會副主席崔軍:創意在以往的《版權法》當中是不予保護的,創意在很多案例當中也沒有得到保護,實際上一個作品往往創意是最關鍵的,創意一旦形成,要表現出來就相對簡單。實際上真正的勞動在創意,而創意需要厚積薄發的過程,而且需要創作者的知識沉淀。我認為這個“創意”實際上就是內容,創意非常需要保護。
馮家敏:只有當創意還在大腦里的時候,才不屬于法律保護的范疇。我們通過創作過程,把大腦里的創意畫出來、寫出來,變成我們可以看得見、聽得到、摸得著的作品,這時候,創意已經成為作品的表達形式,能夠被我們感知。所以,作品完成之后的創意,實際上就是表達形式,當然應該受法律保護。德國的版權法除了保護作品的外在表達形式,對作品的內在表達形式也給與保護,以防侵權人通過修改作品的顏色、線條,來逃避法律責任。如果要找一個與法律先進國家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我認為“創意”解釋為作品的內在表達形式比較貼切。
馮家敏還指出:法律界主觀認為創意一定就是思想,明顯與實際不符。在現實創作中,人們經常使用創意這個詞的語言有:“大家把創意拿出來看看”——這里的創意是指作品;“你這個作品一點創意都沒有”——是指作品沒有創新的表現形式;語境不同,語義也有差異,這也是中國語言的特點。
馮家敏還對如何認定創意?保護創意的原則和條件?做了深入的研究,特別是他所提出的手影理論,對正確理解創意的性質有很大幫助。法律界朋友可以到中國設計之窗(http://www.65824.cn)論壇瓜棚夜話(http://www.65824.cn/bbs/forumdisplay.php?fid=49)交流討論。
據悉,按照深圳市政府《平面設計作品版權保護辦法》的要求,設計作品備案系統( www.szdc.org )已經建成開通。已經有深圳、廣州、北京的設計師申請作品備案,非常快捷方便。
深圳市政府《平面設計作品版權保護辦法》的出臺,將在全國起到示范和促進作用,是我國知識產權事業進步與發展的重要成果。
平面設計
工業設計
CG插畫
UI交互
室內設計
建筑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