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護創意”,專家這么說,媒體這么說,于是乎人們就認為這是真理了。當我第一次提出“立法保護創意”的時候,立即陷入疑惑、蔑視、嘲笑的包圍圈里,幸好有一個學者幫我解圍,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朱謝群博士說:“創意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法律并沒有說不保護創意”“法律界說的創意和設計藝術界說的創意不是一回事”。雖然朱博士并不完全同意我的觀點,但是,至少我們留下了一個繼續討論的空間。我相信自己的直覺,這種自信來源于兩點:一是法律需要在社會的推動下不斷進步,要敢于質疑和挑戰今天的法律思想;二是創意產業得到我國政府的高度重視,假如不保護創意,創意產業的發展、創意產業的生命力通通是虛無縹緲的空談,借用一句網絡流行語——“神馬都是浮云”。
法律保不保護創意,我說了不算,事實勝于雄辯,于是把偶像派明星文人郭敬明請來旁證:“法律其實是保護創意的”,相信比我更有說服力。
郭敬明,中國大陸“80后”作家群代表人物之一,動輒引發粉絲書迷尖叫火爆異常。他給我留下兩個印象,一個是喜歡涂脂抹粉,有些女生的愛好;另一個就是抄襲別人的文章死不認錯。2004年莊羽將郭敬明告上法庭,認為郭敬明的《夢》抄襲了莊羽的《圈里圈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抄襲成立,郭敬明和出版社共同賠償莊羽經濟損失二十萬元。 法院的判決書清楚地表明,郭敬明比某些大學校長、教授整段整段地抄論文聰明多了,不是抄文字,不是抄語句,而是抄創意。例如,《圈》中有主人公初曉的一段心理活動:“(高源)一共就那一套一萬多塊錢的好衣服還想穿出來顯擺,有本事你吃飯別往褲子上掉啊(見原作第79頁)”。而相應的,在《夢》中,也有主人公林嵐的一段心理活動:“我看見他那套幾萬塊的Armani心里在笑,有種你等會兒別往上滴菜湯(見原作第38頁)”。 顯然,如果對以上語句進行對比是不能構成剽竊的,表達形式上的差異非常明顯,只是在情節的創意上相似,所以,郭敬明至今不認錯恐怕也有他的理由,不是大家都說 “法律不保護創意”嗎?我抄一點創意何錯之有?由于郭敬明的《夢》有太多這樣與《圈》相似的創意,最終法庭還是認為郭敬明的抄襲行為“整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莊羽的著作權”。事實證明,法律其實也是保護創意的。
文學作品的創意與設計作品的創意,本質特征都是一樣的。文學作品的創意就是對情節、人物的“概括”,在郭敬明一案中就是使用“概括”的方式來認定是否剽竊。設計作品的創意是對設計作品表達形式和表達內容的“概括”,包括構圖、素材、色彩、點線面等表現手法的選擇和謀劃。例如,2008北京奧運標志概括起來有三個要點,一是白文印章,色彩為紅色;二是“京”字;三是由“京”字演變的奔跑人體。這三點概括就是創意。創意是設計的靈魂,是設計價值的核心。既然文學作品的創意得到法律的保護,設計作品的創意是不是也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該文發表于《晶報》2010年11月8日《B01版:深圳創意周刊》:點擊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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