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上午,方正電子訴寶潔“飄柔”字體著作權訴訟案件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方正電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終審判決對于倩體“飄柔”兩字是否具有美術作品著作權這一爭議焦點既不支持也不反對,使得該問題重新回到了“起點”的做法,引起了眾多字體設計行業的業內人士的強烈關注。
方正電子二審代理人、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教授指出,一中院駁回方正電子的上訴,維持原判,回避了“字庫中的單字有無美術作品著作權”這個困擾司法良久而敏感的核心問題。
法院認為,寶潔公司和家樂福的行為系經過方正電子(默示)許可的行為。對此,陶鑫良教授并不認同:“‘默示許可’的認定是完全錯誤的,既不符法理,又不合情理。軟件作品與美術作品的授權及使用之間,并不存在必然聯系,而且各自相互獨立。”
他說,方正集團賣給NICE公司的只是計算機軟件,授予的只是軟件作品的著作權使用權。同時,方正字庫光盤中有明確的授權許可協議,對字庫的使用方式和范圍等進行了明確的授權,明確禁止“再發布”等商業使用。“既然方正電子對用戶已經明確授權在先,何需 ‘默示許可’?”
談到以方正為代表的國內中文字庫開發廠商很難通過法律途徑確保自身權益的現狀,陶鑫良感嘆道:“我國迄今沒有例如英國與臺灣地區對印刷字體及其單字的特別立法,故審理本案的法律依據是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依法應當保護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飄柔’倩體單字美術作品。‘飄柔’兩個倩體字具有獨特的創新的字形風格與字形特征,完全符合中國著作權法的對于美術作品的規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很遺憾的是,二審法院對方正電子上訴主張的‘字庫中的單字具有美術作品著作權’的這個事實問題,在作為重點認真審理良久后,卻不作任何認定,而是通過牽強的‘默示許可’進行回避,這令人難以信服。”
相關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字體設計行業是被長期忽視的知識產權盲區,研發者權益得不到保障,此次方正與寶潔的訴訟案,業內企業都在觀望,希望能有個好的結果,甚至認為這次訴訟的成功與否,決定了中國字體設計行業未來的發展。但是此次法院的判決僅從否定一個充分必要條件的角度論述其判決的結論,而從事實上回避了雙方都想得到的答案,即單個字體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這個問題是字庫行業發展面臨的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也是定紛止爭和徹底解決問題的核心。
“按照判決,寶潔大規模商業使用方正倩體,其支付的價格不到1.4元,字體設計者和開發企業得不到經濟回報,已經處于危在旦夕的地步。方正訴寶潔的案件,不是一個企業的事,事關整個行業的興衰。” 方正電子字庫業務部總經理張建國向媒體表態,“我們堅信勞動的創造性,將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中文字體行業,方正有責任繼續尋求法律的支持,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據悉,方正公司目前已在考慮對策,不排除向高院申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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