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波瀾再起的方正訴寶潔“飄柔”字體紛爭,保護森林不保護樹木的一審判決令人費解。方正字庫的“飄柔”等字應當作為美術作品保護,但是由于本案中方正有錯在先,設計公司及寶潔都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個人覺得本案審理中漏掉了一個關鍵問題:美國NICE設計公司購買方正字庫后,是否有權將字庫里的字體鑲嵌在自己的作品中轉讓給第三方寶潔公司?筆者認為,由于方正在本案中存在過錯,在銷售中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格式合同中存在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授權協議應視為無效,設計公司應有權在作品中使用“飄柔”等字并將作品轉讓給寶潔。
方正認為“銷售的是軟件,并非字庫字體”。而購買方設計公司買字體就是為了將字體使用在設計作品中轉讓給第三方,沒有一個設計師使用字體僅僅為了“用于計算機屏幕顯示和打印機打印輸出”。顯然,方正的授權協議違背了消費者的購買意愿。所以廣東律師崔軍博士將買字庫比喻為買菜刀:你明明知道消費者買刀是為了切肉,卻在格式合同中規定賣給他的菜刀不能切肉,等別人用過后再來收切肉費,而且收費標準由你定。這種銷售模式明顯是一種欺詐行為。方正的授權協議對字體使用范圍的限制是不公平的,應認定為無效的格式條款。
方正提出,“對字體與字庫軟件進行區別收費,是字體設計企業的通例”。不過行業通例不一定合理合法,如干洗業、快遞業的一些不合理的免責通例,已經被認定為不合法的無效條款。一審還查明方正從未在公開場合公示過收費標準。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稱,“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同時規定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并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方正不公布字體使用價格標準,消費者無法行使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
筆者作為一個從事設計近30年的設計師,深知字體設計的不易,也非常理解方正公司的維權之舉。但是,從社會公平的角度分析,方正公司(其他字體商也差不多)的授權方式如果成為現實,整個設計行業將難以正常經營。因為設計的特點是在簽訂委托合同的時候,誰都不知道將要使用什么字體?使用多少數量?直到最后作品完成,才得知字體的使用情況。簽約時連未來會使用誰家字體都不知道,如何取得授權?與誰談授權?而得不到授權就無法確定價格,沒有報價,意味著所有設計公司的正常經營無法進行。在設計完成后再去洽談字體的授權使用,顯然也是不具可操作性,假如字體使用費超過了設計費,設計師豈不倒貼?讓設計師的客戶出這筆錢,從目前的市場來看也是難以做到的,因為客戶在設計之前無法評估字體使用成本,無法知道成本的情況是不可能啟動該項目的。
個人之見,字庫業應該先做好行業自律,改變不公平的涉嫌陷阱銷售的模式。或者將字庫分為普通版和商業版銷售,擴大商業版授權范圍以符合商業客戶的需求,同時讓消費者擁有公平合理的字體使用權;或者公示授權使用費標準,讓購買者行使知情權和選擇權,才是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維權。
(本文登載于《晶報》2011年05月09日“深圳創意周刊--設計批評”版 http://jb.sznews.com/html/2011-05/09/content_1558988.htm)
新聞鏈接: 方正敗訴,設計師免遭字庫危機
北大方正字庫版權維權失敗,設計師是不是就可以任意使用免費下載的字庫?是不是這個判決會嚴重打擊字體設計者的積極性?我們就字庫使用方面的法律問題采訪了深圳市創意設計知識產權促進會會長馮家敏先生
50位設計師聯名倡議保護中文字體字庫
50多位字體設計師發起這一倡議書的背景是:部分企業在商業活動中大量使用風格獨特的字體,卻不付任何費用,字庫企業維權艱難;字體設計行業受到盜版侵權的困擾;從業人員無法獲得正常回報,字體設計師改行及字體廠商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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